首页 > 行情

“账号是我的!”一男子离职后被公司起诉索要微信账号,法院判了

来源:君子法之原 发表时间:2023-08-31 16:58:48
分享到
讲真实案例,说实用法律!点击右上角+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小茄子

“我们可不可以用个人微信账号沟通工作事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注册的账号所有权到底在不在我们这儿?”

“离职后公司能不能夺走我们账号的使用权?”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解读今天的真实案例,也是已经下判决的热门事件,共同学习其中的法律知识,在职场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无底线掠夺”。

【案例详情】

小源就职于江苏泰州的一家公司,主要从事销售类业务。入职时,公司根据销售工作需要大量对外联络的实际情况,给小源配备了工作专用手机和专用号码。

然而,有了配备的手机和号码,并未让小源感觉到更加便利,他还是习惯于使用自己的手机和微信与客户沟通。这样他既能第一时间关注到客户的消息,又能避免多个手机切换造成的繁琐。

日常情况下,这样的操作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小源也就将一些客户拉进公司建立的群聊中推进业务,效果也还不错。一切的转折发生在小源被解雇后。

因为和公司存在不能调和的矛盾,小源被开除了,并且公司向他索要他用于联络工作的个人微信号。小源认为,这个号是自己的,不仅用来开展工作,里面有大量的私人好友,凭什么交给公司?

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将小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源让出他的个人微信账号,交由公司使用。

【法律解读】

第一,谁是小源账号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

实际上,我们个人在社交平台等注册的账号属于一种网络资源,目前法学理论和立法上也很难界定它的财产属性,姑且称它“数字化资产”或者“虚拟财产”。

而很多账户因为不能用于交易,没有经济价值,称不上个人财产。但有的账户可以转让,能够用货币衡量它的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作为社交账号来说,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有一定的人身附属性,基本不能用于转让,它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使用权归属于注册者本人或者被允许授权使用的人。

因此,小源虽然不是个人微信账号的所有权人,却是合法的使用权人。

第二,用个人账号联络工作违法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私人账号进行工作沟通、联络、文件传输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仅仅是微信,还有电子邮箱等。

除非相关涉密性质的工作,有明确要求必须通过专用通道传输信息的。否则,公司很难将小源的行为定义为违反规定或者纪律的行为。

第三,工作中使用的账号就该属于公司吗?

当然不是。

在公司要求下,通过内部渠道设置的账户、仅用于工作联络的内部账户,一般来说,离职了是要归还公司或者进行注销的。

私人账号不会因为用来联络过工作或者与客户建立过好友关系,而转变公司的财产。因此,根本不需要在离职时交给公司。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小源不需要出让自己的个人账号。

理由有两点:第一,个人微信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小源,且该账号属于不可以用于转让的社交账号;第二,小源在账号上处理的信息并非公司秘密,属于公开信息,与客户的沟通多发生在群聊里,不影响公司后续开展工作。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在用个人账号沟通工作吗?如果配备专用号码,你会选择使用个人账号吗?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关键词:

缓缴金额4.13亿元!广东省多地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2022-09-09

保安全、拿资格、抠细节 冬运中心全面进入北京冬奥会临战状态

2021-12-16

人民财评:稳步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2021-12-16

靠双手让日子变得更美好

2021-12-16

第一观察·瞬间 | 中俄元首视频会晤:相约北京见,携手向未来

2021-12-16

世卫组织:全球累计新冠确诊病例达270791973例

2021-12-16

Copyright   2015-2022 南极木材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077823号-13   联系邮箱: 317 493 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