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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权威解读!沈阳最新最全社会救助政策!_焦点热门

来源:沈阳发布 发表时间:2023-07-06 1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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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


(资料图片)

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

关系民生、连着民心

日前

沈阳推出社会救助新政

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特困标准

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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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有针对性推出“三大利民举措”,并于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特困标准。

“三大利民举措”

★一是加大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在实施“单人保”政策基础上,推出“按单人户定额施保”措施。

★二是放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将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条件放宽至低保家庭的2倍以内。

★三是全面实施分类救助“上浮前置”工作举措。对病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20%—30%上浮后的低保标准认定低保。

相关救助标准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93元,差额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每人每月793元至1586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26元;

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你了解沈阳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吗?

怎么申办低保?

相关救助标准是多少?

……

更多相关问题答案

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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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沈阳日报社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沈阳社会救助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我家亲戚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工作,平时靠在街边卖小吃为生,收入不固定,孩子正在读书,他们可以申请低保吗?怎么申请?申请成功的话,低保金能有多少?

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皆可申请低保,可以向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对于靠“卖小吃为生”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准确核算实际收入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收入,并根据年龄状况、病残状况适当减免计算。核算后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低保金按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和家庭人口数综合计算。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怎么认定?

综合考虑户籍、是否长期共同居住、是否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是否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是否有能力履行扶助关爱义务等因素来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与已成年(18周岁及以上)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在长期居住地办理吗?

2022年1月起,在沈阳市户籍范围内,按照长期居住地优先原则受理、审核、确认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对涉农人口及家庭申请救助,不再以户籍地城乡属性、是否拥有土地和山林、是否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等条件划分城市和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以在长期实际居住地按照当地保障标准和条件办理,将涉农性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范围,并实施居住地区域性管理。

低保金多久发放一次,是按照救助标准全额发放吗?

低保金是根据沈阳市现行保障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的实际差额,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低保标准分类上浮的规定是什么?

沈阳市低保金分类上浮标准为两类,一是给予7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或家庭中有2个以上的残疾人,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的重病人员,因父(母)丧偶、失踪、服刑造成的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低保金上浮30%;给予60周岁以上老人,非重度残疾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本人低保金上浮20%。

低保对象需要每月进行认证吗?

需通过有效方式,配合社区(村)进行生存认证。

什么条件下低保对象可以获得“渐退保障”?

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持续给予12个月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低于3倍的,持续给予6个月保障。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类型?

一是工薪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是经营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税费后的收入。

三是财产性收入。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

四是转移性收入。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

五是区、县(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赡养费、抚(扶)养费如何核算?

有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合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实际给付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没有合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赡抚(扶)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1.5)× 25%。

计算结果作为赡抚(扶)养义务人每月应付给每个被赡抚(扶)养人的生活费,有多个被赡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且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夫妻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赡抚(扶)养人月人均收入比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方法计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房产(唯一住房除外)、机动车辆、经办工商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社除外)总额较大的,适当增加计算每月应付赡抚(扶)养费额度,同一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家庭同时符合多项条件时累加计算。赡抚(扶)养费增加额度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和不低于50%计算。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一是义务兵和军校士兵学员、领取残疾抚恤金的1至4级伤残人员和5至6级退役军人精神病患者,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入朝民兵民工和烈士老年子女。

二是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是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确认的失踪人员、监狱内服刑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如何核算?

灵活就业、务工人员收入可参照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核算时要按照劳动能力系数,扣减必要务工成本,并结合年龄和务工期限综合核算。各区、县(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行业评估标准进行核算。

沈阳市社会救助体系

划分为三个圈层进行分类别救助

沈阳市针对困难群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通过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差异化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不同救助方式,做到“因户施策”。

★最核心的内圈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每月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并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中间圈层是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将家庭收入核算后不符合低保范围,但确实也比较困难家庭,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相应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

★最外圈层是社会公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

(一)低保申办的类别

一般情况下,按户申办低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办“单人保”。

“单人保”的申请条件:

①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倍的家庭中重病人员(含艾滋病患者)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申办单人保人员本人收入(不含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一般将残联部门确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一般指需要家庭成员长期护理,因患重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无法治愈或治疗恢复期后仍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单亲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是指由于父母其中一方死亡、失踪或在监狱内服刑,依靠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人,其中学生身份的年龄可延长至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因父(母)无抚养能力、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非法定抚养人实际供养的单亲未成年人,不能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的。实际供养人家庭(含单亲未成年人在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可按照单人户申办低保。

③经宗教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证明,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人员。

(注: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申请程序

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行为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并登记备案。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全部赡抚(扶)养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③其他证明材料(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供):包括家庭全部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财产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承包土地、山林、水域证明,学生证明、医疗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失业、申请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市场主体登记等。

(四)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条件

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2022年1月起,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与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外埠户籍人口,可按照共同家庭成员身份在我市申办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持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二)特困供养的供养内容

1.基本生活救助。按照供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照料护理救助。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既符合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不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照料护理标准、方式及要求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救助。政府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4.教育救助。对在校接受教育的特困人员(含普惠性幼儿园儿童),按照本市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资金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5.丧葬救助。民政部门免除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凭票据到所属辖区民政部门报销,标准不超过6个月救助供养金总额,死亡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所产生费用由亲属承担。

6.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行为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证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五)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

本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对象,可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办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财产及重大支出证明(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类别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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